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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市日前发布了《南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房屋维修资金交存新规明年3月施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多少?怎么交?怎么用?记者昨日从政府部门获悉,我市日前发布了《南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若干规定》对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交存比例、管理体制以及应急使用等进行规范,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电梯房
交每平方米造价的7%
《若干规定》所称住宅包括商品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业主按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业主按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按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确定、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交存标准,并适时调整。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按照房改成本价的2%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25%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使用时
须2/3以上业主同意
按照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居民委员会协助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包括拟维修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等。使用方案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售房单位交存的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县(区)房产主管部门申请,经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区房产主管部门核准后还应当将审核情况报送市房产主管部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房产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遇紧急情况
审核同意后直接列支
《若干规定》提出,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相关材料,报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后,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直接列支;其中,相关业主申请的,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后,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其中,动用售房单位交存的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报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后,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紧急情况包括:电梯、水泵故障影响使用的;消防设施损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屋顶或者外墙渗漏等情况,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的。
按照规定,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当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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